7.2 藏品保存场所的防火设计
7.2.1 藏品库区、展厅和藏品技术区等藏品保存场所的建筑构
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7.2.1的规定,并应为不燃烧体。
表7.2.1 藏品保存场所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
7.2.2 藏品保存场所的安全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
楼梯间,电梯应设前室或防烟前室;藏品库区电梯和安全疏散楼
梯不应设在库房区内。
7.2.3 陈列展览区防火分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
;
1)单层、多层建筑不应大于2500㎡
;
2) 高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㎡
;
3)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(室)不应大于500㎡。
2 当防火分区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,其防火分区最
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加一倍
;
当局部设置
时,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
减半计算。
3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,裙房的防火
分区可按单层、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。
4 对于科技馆和展品火灾危险性为丁、戊类物品的技术博
物馆,当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,
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,并应符合下列
规定
;
1)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,不应大于4000㎡
;
2) 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时,不
应大于10000㎡
;
3)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,不应大于2000㎡。
5 防火分区内一个厅、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㎡;当
防火分区位于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,且展厅内
展品的火灾危险性为丁、戊类物品时,该展厅建筑面积可适当增
加,但不宜大于2000㎡。
7.2.4 陈列展览区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人数应按区内全部展厅
的高峰限值之和计算确定。
7.2.5 藏品库房区内藏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藏品的性质和藏
品中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,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
防火规范》GB 50016中关于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。
7.2.6 丙类液体藏品库房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,以及高层建
筑中
;
当设在单层、多层建筑时,应靠外墙布置,且应设置防止
液体流散的设施。
7.2.7 当丁、戊类藏品库房的可燃包装材料重量大于物品本身
重量1/4,或可燃包装材料体积大于藏品本身体积的1/2时,其
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固体藏品类别确定
;
当丁、戊类藏品库房内
采用木质护墙时,其防火设计应按丙类固体藏品库房的要求
确定。
7.2.8 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藏品库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
7.2.8的规定;
2 防火分区内一个库房的建筑面积,丙类液体藏品库房不
应大于300㎡;丙类固体藏品库房不应大于500
㎡;
丁类藏品库
房不应大于1000
㎡;
戊类藏品库房不宜大于2000
㎡
。
表7.2.8 藏品库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
注:1 当藏品库区内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,可按表内的
规定增加1.0倍。
2 库房内设置阁楼时,阁楼面积应计人防火分区面积。
7.2.9 当藏品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储藏不同火灾危险性藏品
时,该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类别
确定;当该防火分区内无甲、乙类或丙类液体藏品,且丙类固体
藏品库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区内库房建筑面积之和的1/3时,
该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7.2.8条丁类藏品的规
定确定。
7.2.10 藏品库区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、楼梯或室外的
出口不应少于2个,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㎡时,可
设一个出口;每座藏品库房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;当一
座库房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㎡时,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。
7.2.11 地下或半地下藏品库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;当建
筑面积不大于100㎡
时,可设1个安全出口。
当地下或半地下藏品库房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,且采用
防火墙分隔时,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
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,但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一个
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。
条文说明
7.2 藏晶保存场所的防火设计
7.2.1 本条编写参照下列规定:1)《建规》第3 章关于"甲、
乙、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.00h"; 2)
《标准》中关于"藏品库房、陈列室建筑的隔墙为非燃烧体。防
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和甲级防火
门分隔"的规定。
另外,为提高建筑整体的耐火性能,本规定对部分建筑构件
的耐火极限提出了较高的要求:如疏散走道两侧的墙、非承重外
墙提至2.00h,梁提至2.50h,楼板提至2.00h; 吊顶提至
0.30h。在实际设计中,这些要求是可以达到的。
7.2.3 本条是对陈列展览区防火分区设计的规定。
原规范和《标准》中规定"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 于2500㎡,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㎡。" 上 述规定对陈列区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或是位于地下、半地下、 高层建筑等无明确限定,但对隔间面积的限定则有利于防止火灾 蔓延、藏品和人员的安全及疏散。
原规范和《标准》中规定"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 于2500㎡,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㎡。" 上 述规定对陈列区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或是位于地下、半地下、 高层建筑等无明确限定,但对隔间面积的限定则有利于防止火灾 蔓延、藏品和人员的安全及疏散。
1~3 虽然展厅室内有珍贵藏品,但陈列展览区已有相应的
安全和防火设施;建筑又有较高的耐火等级,在防火分区方面的
规定与一般民用建筑相同是可行的。故而本款规定与《建规》民
用建筑的规定相同。
4 对于科技馆等博物馆建筑的防火分区设计,在近年建设中
多按《建规》展览建筑的相关规定作依据,并在用性能化设计方
法进行防火设计后得以确认。这一经验是本款规定的依据。展览
建筑的展品是临时的,并在每次布展时往往会根据展品的火灾危
险性类别,制订有关展厅内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和人员疏散的方案,
且经消防部门认定;博物馆的展品和布展是相对固定的,且藏品
贵重。为藏品、人员的安全和防止火灾蔓延,在执行本款规定时,
应同时执行本条第5款关于一个厅、室最大建筑面积的规定。
5 原规范限制隔间面积不大于1000㎡的规定已经实施多
年。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防止火灾蔓延,也利于安全防范和声学
环境,但对于一些有特大型展品或是有特殊要求的展厅,却难以
适用。当这些展厅所在的防火分区位于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
层建筑的首层,且展厅内藏(展)品为火灾危险性丁、戊类物品
时,面积可适当扩大是符合防火设计的原则的,因为其易燃、可
燃物较少,且易于疏散。
7.2.5 本条规定藏品库区内藏品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原则。储存
于藏品库区的藏品一般为丙、丁、戊类。个别甲类、乙类应按本
章7.1.5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。
表8列举了一些常见藏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,供设计时参
考。一些复合材料构成的藏品,应按本条规定的原则分析其火灾
危险性类别。
表8 藏品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
续表8
续表8
7.2.6、7.2.7 参照《建规》第3章中仓库防火设计的相关规定
编制。
7.2.8~7.2.11 本规定是根据博物馆藏品库区建筑与防火特点,
参照《建规》第3章(厂房与仓库)的相关规定,并总结近年博
物馆建筑设计的经验编制的。
原规范规定"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,单层建筑不得大于
1500㎡,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㎡,同一防火分区内隔间面积
不得大于500㎡。"《标准》中补充了藏品库"建筑高度超过24m
时,不得大于700㎡"和"地下藏品库防火分区不得大于
300㎡
" 的规定。上述规定对藏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或是建筑有无
自动灭火系统等无明确规定,同时由于防火分区的面积限定较
小,在大、中型博物馆建筑设计中,常因安全出口要求较多而与
安全防范的要求相矛盾。近年一些博物馆建筑设计,库房区防火
分区的面积已有较大突破,有些特大型、大型馆达
4000㎡
~5000㎡。
当然,博物馆藏品是十分珍贵的,但博物馆藏品库区建筑有
以下特点:1)有较高的耐火性能和较好的防火设施;2) 与粮
仓、冷库、金库等场所一样,平时库内无人,需要进入时人员很
少,且均为熟悉环境的工作人员;3) 与金库一样有严格的安全
防范和管理措施;4) 由于藏品保存的需要,单位面积的储存物
数量较一般仓库少,可燃物数量相应少。另外,作为库房建筑,
其防火设计也应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有无自动灭火系
统设施等相关联。因而本规范对原规范藏品库区的防火设计作了
较大的修改和补充。在防火分区面积的规定上,基本与《建规》
中对于仓库建筑的规定相同,但在丙类固体、丁类物品的地下、
半地下建筑(室)中有所扩大。扩大的原因,是因为防火分区面
积过小,出入口过多不利于安全防范,反而降低了藏品库区整体
的安全性。